27 我國刑法於公元1999年的修法,除了將原第221條的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罪之外,並且修正了該罪的構成要件,請問下列何者為該次修法所做的修正之一?
(A)將犯罪被害人限定為婦女
(B)將犯罪加害人限定為男性
(C)增加「違反婦女意願」之要件
(D)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
統計: A(42), B(61), C(1316), D(4483), E(0) #145390
詳解 (共 9 筆)
夫甲對妻乙強制性交,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僅論以強制罪
(B)若乙不提出告訴,甲不犯罪
(C)甲不犯罪
(D)甲犯強制性交罪93 年 - [法學大意] 9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人事)初等#3178答案:D
我們常在講的罪刑,有罪不見得有刑。
題目的甲對乙"強制性交"是有罪的,但是基於此事是告訴乃論
妻子若提告,則甲恐怕有刑的問題產生--->也就是被判徒刑-罪跟刑的意思不一樣的。
題幹所指..[[ 法律效果 ]]]..甲之行為己犯下[ 刑法229-1 ]條罪項.....
符合答案D所指..甲 [ 犯 ] 強制性交罪.
[[告訴乃論]]已非題所問....
重點是..犯罪實質競合...就是犯罪....被害人或檢察官提告..只是處理程序..
舉個陳傑老師上課說的例子吧 某甲跟某乙為男女朋友某甲怕某乙另外交了男朋友所以偷看了她電子郵件→適用刑法358 某乙不爽某甲看她的電子郵件,跑到某甲的教室指著他大罵,你這豬八戒→適用刑法309 公然侮辱 某甲被罵不爽,一巴掌打過去→適用刑法277Ⅰ普通傷害 某乙很生氣的回去摔爛某甲的物品→適用刑法354 毀損罪 以上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每一件事都算是有犯罪只是徒增人民之間的麻煩而已
甲男與乙女為夫婦關係,乙見其夫終日在外拈花惹草,數月未履行同居義務,某日,以強制手段為甲進行口交行為。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乙之行為成立何罪?
(A)不經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B)若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C)若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猥褻罪
(D)無論甲是否提出告訴,乙不成立犯罪
(E)AB皆對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27
答案:E
「夫對妻強制性交,則妻不提出告訴,夫仍成立犯罪(93初)。蓋告訴僅為追訴條件,非犯罪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