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我國刑法於公元1999年的修法,除了將原第221條的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罪之外,並且修正了該罪的構成要件,請問下列何者為該次修法所做的修正之一?
(A)將犯罪被害人限定為婦女
(B)將犯罪加害人限定為男性
(C)增加「違反婦女意願」之要件
(D)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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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61), C(1316), D(4483), E(0) #145390

詳解 (共 9 筆)

#872100
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對於處於弱勢,致不敢反抗行為人之一方,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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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805
強制性交含催眠/用藥迷昏等等,拿這兩個比喻是,這兩個都不能成立[自始不能抗拒],因為連抗拒的客觀事實也沒有,故一定要刪[自始不能抗拒]以保護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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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621

夫甲對妻乙強制性交,其法律效果為何?
(A)
甲僅論以強制罪
(B)
若乙不提出告訴,甲不犯罪
(C)
甲不犯罪
(D)
甲犯強制性交罪
93 年 - [法學大意] 9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人事)初等#3178答案:D

我們常在講的罪刑,有罪不見得有刑。

題目的甲對乙"強制性交"是有罪的,但是基於此事是告訴乃論

妻子若提告,則甲恐怕有刑的問題產生--->也就是被判徒刑-罪跟刑的意思不一樣的。

題幹所指..[[ 法律效果 ]]]..甲之行為己犯下刑法229-1 ]條罪項.....

符合答案D所指.. [ ] 強制性交罪.

 [[告訴乃論]]已非題所問....

 重點是..犯罪實質競合...就是犯罪....被害人或檢察官提告..只是處理程序..

舉個陳傑老師上課說的例子吧 某甲跟某乙為男女朋友某甲怕某乙另外交了男朋友所以偷看了她電子郵件適用刑法358 某乙不爽某甲看她的電子郵件,跑到某甲的教室指著他大罵,你這豬八戒適用刑法309 公然侮辱 某甲被罵不爽,一巴掌打過去適用刑法277普通傷害 某乙很生氣的回去摔爛某甲的物品適用刑法354 毀損罪 以上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每一件事都算是有犯罪只是徒增人民之間的麻煩而已
甲男與乙女為夫婦關係,乙見其夫終日在外拈花惹草,數月未履行同居義務,某日,以強制手段為甲進行口交行為。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之規定,乙之行為成立何罪? 
(A)
不經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B)
若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性交罪 
(C)
若甲提出告訴,乙成立強制猥褻罪 
(D)
無論甲是否提出告訴,乙不成立犯罪 
(E)
AB皆對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27

答案:E

「夫對妻強制性交,則妻不提出告訴,夫仍成立犯罪93)。蓋告訴僅為追訴條件非犯罪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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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58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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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507
陳治宇老師曾經說過:以往被害女子要達到「...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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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468
應該是不用致使"不能抗拒" 只要出自不願...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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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590
沒人敢撿了吧!李X瑞事件,一罪一罰下,轉貼維基百科:
2015年,台灣「最高法院」針對性侵其中另外5名女子,依妨害性自主罪合計判處22年10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0年。李不服提起上訴,經高院駁回,有期徒刑20年定讞。
PS尚有8罪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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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53
應該還是要有強暴脅迫類似方法違反意願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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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968
刪除不能抗拒實在很恐怖!只要性交完女或男生不爽就說違反意願的話都是強制性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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