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兒童少年收出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盡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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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 高三下 (2015/02/05)
(A)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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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indawanju (2020/07/28)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 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 時,應予認可。(D)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 作成紀錄。 |
6F lindawanju (2020/07/28)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 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 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 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 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 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 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C) 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 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