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與緊急照明燈之緊急電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緊急照明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 30 分鐘以上
(B)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C)緊急照明燈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D)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主要避難路徑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 10 分鐘及 30 分鐘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52), B(123), C(266), D(252), E(0) #3251277
統計: A(852), B(123), C(266), D(252), E(0) #3251277
詳解 (共 3 筆)
#6324686
第 177 條
1 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
2 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A)。但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C)。
第 155 條
1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B)。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D):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 前項之主要避難路徑,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
四、直通樓梯。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