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原住民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如勞方當事人有三分之一以上原住民時,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於調解程序,主管機關應指派調解委員 3 至 5 人
(B)於調解程序主管機關所指派之調解委員,至少應有 3 人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C)於仲裁程序,由勞資爭議處理法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仲裁委員 3 至 5 人
(D)於仲裁程序主管機關所指派仲裁委員,至少應有 3 人以上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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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294), C(404), D(151), E(0) #1670680
統計: A(106), B(294), C(404), D(151), E(0) #1670680
詳解 (共 3 筆)
#3559757
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第 20 條
原住民勞資爭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時,有關勞工主管機關及本法各級主管機關指派之調解委員或仲裁委員之規定如下:
一、調解程序:主管機關指派三人,應至少一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仲裁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三人至五人,應至少一人至二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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