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原住民身分之認定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氏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B)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不喪失其原住民身分
(C)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D)皆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所生之子女,不因自願拋棄而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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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78), C(182), D(248), E(0) #1670682

詳解 (共 2 筆)

#2530719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3條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依左列規定:

一、原住民男子與原住民女子結婚,其所生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原住民女子嫁與非原住民男子,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其所生子女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母無兄弟,約定從母姓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女子嫁與原住民男子,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原住民女子招贅非原住民男子為夫,贅夫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男子入贅非原住民女子,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其所生子女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父姓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四、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者,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五、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或撫育者,喪失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或撫育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A)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氏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B)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不喪失其原住民身分 
(C)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D)皆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所生之子女,不因自願拋棄而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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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身法法:

第四條 第二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反則喪失)( A選項)

第五條: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不喪失其原住民身分。(B選項)

第六條: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C選項 )

第九條: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D選項正解)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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