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立法院與總統之互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得提出總統之罷免案
(B)立法院得提出總統之彈劾案
(C)立法院得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D)立法院解散後,不得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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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307), C(183), D(2895), E(0) #1670692
統計: A(133), B(307), C(183), D(2895), E(0) #1670692
詳解 (共 7 筆)
#2442591
考法條
憲增修第2條與 憲增修第4條
(A)立法院得提出總統之罷免案 (O)憲增修第2條9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4提,2/3同意後提出, 過1/2選舉人投,過1/2有效
(B)立法院得提出總統之彈劾案 (O) 憲增修第2條第10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7項
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立法院得聽取總統之國情報告 (O)-憲增修第4條第4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不是應
(D)立法院解散後,不得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X)憲增修第4條第6項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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