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衡酌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關於法定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定預算為措施性法律
(B)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作成附帶決議
(D)行政院通過重大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者,立法院亦有參與決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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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3082), C(148), D(169), E(0) #1670694
統計: A(84), B(3082), C(148), D(169), E(0) #1670694
詳解 (共 4 筆)
#3449733
解釋字號
釋字第391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解釋爭點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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