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國 102 年6 月13 日凌晨正式修正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新的酒醉酒精濃度門檻值為:
(A)0.10 毫克
(B)0.15 毫克
(C)0.20 毫克
(D)0.25 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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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496), C(18), D(149), E(0) #644514

詳解 (共 4 筆)

#967070
0.15毫克(血液濃度達0.03%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0.25毫克(血液濃度達0.05%以上)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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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841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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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293
血液是百分比不是毫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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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556

血液中含量不可超過0.03毫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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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44032
未解鎖
0.15~0.24mg/L  行政罰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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