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國89 年1 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其修正前已存在之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續訂租約時,應優先適 用下列那個法規之規定?
(A)農業發展條例
(B)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C)平均地權條例
(D)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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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356), C(10), D(6), E(0) #142115

詳解 (共 1 筆)

#1196250
第 20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
,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
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租約之續約、修正及終止,悉依該法律之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所訂立之委託經營書面契約
,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在契約存續期間,其權利義務關係
,依其約定;未約定之部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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