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過失相抵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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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8), B(1603), C(240), D(797), E(0) #610579
統計: A(3438), B(1603), C(240), D(797), E(0) #610579
詳解 (共 10 筆)
#908493
不安抗辯權-
白話文舉例:
甲欠乙50萬,乙欠甲40萬,甲要先還乙50萬元
但甲要還錢之前,發現乙欠賭債破產被黑道追殺準備烙跑了
如果這情形下你是甲你還會還他錢嗎?如果甲還乙錢,乙還尚欠甲40萬
以乙的情形因該是還不出來,你是甲你會不會感到很不安
所以遇到這情形甲雖然因該要先還乙錢,但甲可提出不安抗辯權,可要求乙先付甲再付
白話文舉例:
甲欠乙50萬,乙欠甲40萬,甲要先還乙50萬元
但甲要還錢之前,發現乙欠賭債破產被黑道追殺準備烙跑了
如果這情形下你是甲你還會還他錢嗎?如果甲還乙錢,乙還尚欠甲40萬
以乙的情形因該是還不出來,你是甲你會不會感到很不安
所以遇到這情形甲雖然因該要先還乙錢,但甲可提出不安抗辯權,可要求乙先付甲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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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291
依民法第264條,如果是雙務契約,即當事人雙方間的債權互為對價關係,例如買賣契約,出賣人甲有價金請求權,買受人乙有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的權利,你不給我錢,我也不給你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果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契約一方要先給付,例如前面的甲要先交貨,可是如果乙在訂立買賣契約後,財產顯形減少,甲擔心給了貨,乙付不起錢,內心會有「不安」所以例外規定甲沒拿到錢之前,還是可以先拒絕交貨,民法第265條規定就是「不安抗辯權」。
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這是過失相抵的規定。
「先訴抗辯權」,顧名思義就是「你要先去告別人,拿不到錢才能來找我」,民法在第745條規定,在債權人還沒沒有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都可以拒絕清償。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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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266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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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388
攤販跟供應商訂貨,結帳若是貨到付款,結果貨到時攤販要求先賒帳,供應商可以提 (B)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主張先交錢再交貨;若是採月結方式,供應商不知道在哪聽到這家攤販最近生意不好,可能會落跑,
可以主張 (A) 不安抗辯權 ,主張先把欠的錢繳清再給貨,避免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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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37
最佳解答講的真好,但希望考試盡量別出這種文言文的題目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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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46614
補充(D)選項:
連帶保證人:
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
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
的放款人等)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對主債務
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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