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權利稱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過失相抵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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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8), B(1603), C(240), D(797), E(0) #610579

詳解 (共 10 筆)

#908493
不安抗辯權-
白話文舉例:
甲欠乙50萬,乙欠甲40萬,甲要先還乙50萬元
但甲要還錢之前,發現乙欠賭債破產被黑道追殺準備烙跑了
如果這情形下你是甲你還會還他錢嗎?如果甲還乙錢,乙還尚欠甲40萬
以乙的情形因該是還不出來,你是甲你會不會感到很不安
所以遇到這情形甲雖然因該要先還乙錢,但甲可提出不安抗辯權,可要求乙先付甲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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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291

依民法第264條,如果是雙務契約,即當事人雙方間的債權互為對價關係,例如買賣契約,出賣人甲有價金請求權,買受人乙有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的權利,你不給我錢,我也不給你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果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契約一方要先給付,例如前面的甲要先交貨,可是如果乙在訂立買賣契約後,財產顯形減少,甲擔心給了貨,乙付不起錢,內心會有「不安」所以例外規定甲沒拿到錢之前,還是可以先拒絕交貨,民法第265條規定就是「不安抗辯權」。

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賠償金額,這是過失相抵的規定。

「先訴抗辯權」,顧名思義就是「你要先去告別人,拿不到錢才能來找我」,民法在第745條規定,在債權人還沒沒有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保證人都可以拒絕清償。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A。

引自 http://www.ezup.com.tw/Article.aspx?Theme=12902711136313323&Group=70802012046474115&Article=35202411041542085&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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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266
不安抗辯權是大陸法系國家對雙務合同中,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約定的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利益進行保護而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謂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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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388
 攤販跟供應商訂貨,結帳若是貨到付款,結果貨到時攤販要求先賒帳,供應商可以提 (B)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主張先交錢再交貨;若是採月結方式,供應商不知道在哪聽到這家攤販最近生意不好,可能會落跑,
可以主張 (A) 不安抗辯權 ,主張先把欠的錢繳清再給貨,避免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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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37
最佳解答講的真好,但希望考試盡量別出這種文言文的題目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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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2041
(A)不安抗辯權 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
(共 14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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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6614

補充(D)選項:

連帶保證人:

所謂連帶保證人即是拋棄先訴抗辯權,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而

言,是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即一旦主債務人的財務發生狀況,債權人(如銀行、當初

的放款人等)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其一催討欠款,甚至可以同時對主債務

人及連帶保證人一併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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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384
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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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275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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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6436
同時履行抗辯權 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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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085
未解鎖
1.「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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