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及其眷屬之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的百分比為何?
(A)30%
(B)40%
(C)50%
(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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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4), B(1427), C(455), D(918), E(1) #610581
統計: A(5354), B(1427), C(455), D(918), E(1) #610581
詳解 (共 10 筆)
#898457
自付 0%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自付 30%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及其眷屬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及其眷屬
*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及其眷屬
*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其眷屬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及其眷屬
*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之眷屬
自付 60%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及其眷屬
自付全額
*雇主或自營業主及其眷屬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其眷屬
370
0
#1522773
勞保費與健保費之分攤比例:
勞工保險:雇主70%、勞工20%、政府10%
全民健康保險:
雇主60%、勞工30%、政府10%
政府70%、公務人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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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98455
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 30%,投保單位 70%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 30%,學校 35%,中央政府補助 35%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 30%,投保單位 60%,中央政府補助 10%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 60%,中央政府補助 40%。
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 30%,中央政府補助 70%
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國防部全額補助
第五類: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第五類被保險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
=>眷屬之保險費自付 30%,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 70%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 60%,中央政府補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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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95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自30、單位70。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 自30、校35、政府35。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自30、單位60、政府10。
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全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自60、政府40。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自30、政府70。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免付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免付。免付
六、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自30、委員會70。
七、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自60、政府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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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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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88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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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548
健保-30%
勞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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