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故意犯罪行為階段與未遂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刑法不處罰陰謀犯
(B)形式(附屬)預備犯係非類型化犯罪
(C)我國刑法以處罰未遂犯為原則,不處罰為例外
(D)我國刑法對於未遂犯採取必減制
統計: A(1715), B(3940), C(1459), D(798), E(0) #610578
詳解 (共 10 筆)
(A)我國刑法不處罰陰謀犯---->我國有設置處罰陰謀犯之刑罰 如 內亂外患
(B)形式(附屬)預備犯係非類型化犯罪---->
依犯罪原理來看,一個行為要涉及犯罪有以下過程;
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發生結果
決意:心知肚明且執意要作
陰謀:乃指兩人以上,互為犯意表示,共同協議計謀實施犯罪而言,故必須有兩人以上,彼此均有犯意的表示與謀議,始為陰謀;否則,假如僅有一人表示犯意,他人聞之,並未附合而參與協議計謀者,則無陰謀可言。(要有共商謀議/ 與教唆幫助之各別犯意不同.例如 買兇殺人 殺手殺人的犯意.來自買兇的人所造意.並非全憑己意而為)
預備(著手實行前之準備行為或使犯罪實行予以便利之行為):刑法在原則上不罰預備行為,但對於重大犯罪之頂備行為,則設有預備犯之處罰規定.刑法中以「預備犯第×
項之罪……」體例表示者即屬之,此稱為形式預備罪,
共計有普通內亂罪(§100II)、暴動內亂罪(§101II)、外患罪 (§103III~§107III、§109IV、§111III)、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3IV),普通殺人罪(§271III)、 普通強盜罪(§328V)、擄人勒贖罪(§347IV)例如.擄人勒贖的過程.有人著手犯案時已打算"撕票".無論有沒有拿到錢都要殺掉被害者. 那麼拘禁私行的綁票動作.除了犯拘禁私行罪既隧外.若被害者因其他因素.(例如 客觀上被害者自行脫逃.或受到他人搭救)形成犯罪實現的障礙而導致犯罪結果中止.而大難不死.該犯還會被論處殺人罪預備犯
某些犯罪行為於性質上原屬預備行為。但刑法上卻予以獨立科罰者(成立獨立罪名)。此即稱為實質預備罪,例如加重危險物罪(§187)、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199)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204)。
(C) 我國刑法以處罰未遂犯為原則,不處罰為例外---->處罰未遂犯為原則,不處罰依明文規定
(D)我國刑法對於未遂犯採取必減制---->"得"不罰或免除其刑.或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審酌"
199(實質預備犯)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71(形式預備犯)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對於陰謀,原則上不予處罰,僅對情節重大之犯罪,如暴動內亂、外患罪,有處罰陰謀犯之規定。陰謀犯(二人以上對犯罪共同計畫協議)與預備犯不同,預備犯是著手實行犯罪前,所為之準備行為。如內亂、外患、偽造貨幣、放火、殺人罪或強盜、劫持航空器…等。
未遂犯:不處罰未遂犯為原則,處罰為例外
下列關於過失犯的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法律上設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過失犯之處罰,由法官依故意犯之刑減輕
(C)基於罪刑相當之要求,故意犯的處罰應較過失犯為重
(D)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不得適用於行為人無法預見重結果會發生的情形
102 年 - 102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_行政警察人員#10416答案:B
第12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例如過失致人於死,其處罰依刑§276I: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而非刑§271的故意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