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保險費負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B)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 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之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
由中央政府補助
(C)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之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D)雇主或自營業主之第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4 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統計: A(2984), B(884), C(720), D(2320), E(0) #1624883
詳解 (共 10 筆)
1.參加工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的外僱船員)
2.榮民、遺眷、戶長
以上自負擔相對較重60%。
第27條(各類被保險人、政府或雇主保險費負擔比例)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第10條(被保險人之類別)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六、第六類: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負擔比例-重點整理(一定要先背好每一類人)
①第一類(雇主、自營與技術人員):全自費
②第四類(軍、兵役)、第五類(低收): 免付
③第二類(工會or公會)與第六類(第一至五類及榮民以外之家戶代表)負擔比例:自60/40
④第一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第三類(農田水利、漁會)與第六類(榮民) 自30/70
P.s第一類的細節:「私立教職員-自30/35/35、公民營-自30/60/10」
第一類 雇員30/60/10 公務員30/70 校職員30/35/35
第二類 無雇主、自營、公會60/40
第三類 農田水利30/70
第四類 服役 免付
第五類 低收 免付
第六類 榮民 30/70
靠那麼細,意義何為阿
倒底有甚麼毛病...
不會想要背誦, 但是最起碼看看 腦中有些概念.
我的記法:
很可憐的不用繳,第二類繳60、其他都是30~~(剩下的就100下去減,稍微看看怎麼分就好)
第一類 雇員30/60/10 公務員30/70 校職員30/35/35
第二類 無雇主、自營、公會60/40
第三類 農田水利30/70
第四類 服役 免付------當兵很可憐欸不用繳
第五類 低收 免付------就很窮了當然不用繳
第六類 榮民 30/70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自30、單位70。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 自30、校35、政府35。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30、單位60、政府10。
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全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自60、政府40。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自30、政府70。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免付
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免付。
六、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自30、委員會70。
七、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自60、政府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