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女與乙男二人均滿 18 歲,沒有同居下隱瞞家人私下交往,但甲女打算提出分手以準備學測,乙男無法接受且毆打甲女。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女已滿 18 歲,可以自行提出保護令聲請
(B)甲女與乙男二人雖然沒有同居,但甲女父母可以為甲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C)甲女父母親不捨孩子被打,打算聘僱律師提出傷害告訴,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律師費補助
(D)有位單戀甲女的同學丙男,知道甲乙兩人分手,不斷以電話騷擾甲女要求與甲女約會,甲女亦可聲請保護令
統計: A(1744), B(3965), C(914), D(499), E(0) #1832937
詳解 (共 10 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所規定輔助律師費用,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的對象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本題已說沒有同居,故不符合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0條(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 63-1 條(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之處罰)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第五十條之一、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1. AB選項是看第十條的規定:未成年人(未滿20歲),要由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聲請。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2. 第63-1條的意思是,『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也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申請保護令的意思。不然原本『家庭』暴力防治法一般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
這也是選項D為什麼錯的原因,因為丙男並非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無法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不能申請保護令。
第 63-1 條
n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n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n、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n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n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n、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n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n互動關係。n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
也就是說情侶之間暴行,即適用家暴法,但要有同居,才能補助律師費囉?
代朋友詢問: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0條(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法規寫到未成年等……,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上網查有看到說要滿二十歲才能聲請保護令,但好像修法修掉了??
希望能有熱心摩友救救我水深火熱的朋友(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