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採行之合法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訂定協議
(B)締結行政契約
(C)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D)共同上級機關協調
統計: A(1139), B(1366), C(1620), D(3345), E(0) #1832908
詳解 (共 10 筆)
依地方制度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故 A、B、C 正確,D錯誤,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並非協調
地方制度法第21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24-1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
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 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
,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
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以下~是被我刪減過的! 方便閱讀~ 非完整法條內容!
地方制度法21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區域時,由各該地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協調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一限期辦理。
簡單來說:涉及不同縣市時,還不知道誰來辦,所以先各自協商,阿如果必要時,就請共同上級出面協調,那協調的結果當然就是共同辦或其中一方辦囉。
27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規定,地方政府於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時,與其他地方政府合作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以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B)可訂定協議、行政契約
(C)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可或是核准 →備查
(D)涉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者,須經過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同意
To樓上:
地制法第21條跟第24-1條不同處在於...
前者是指辦理自治事項的權限要如何協調, 後者是指自治事項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