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2 關於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主體及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時得聲請之
(B)任何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後,無論對任何審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之
(C)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之
(D)各級法院法官就其所受理之案件,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之
統計: A(1838), B(5147), C(3101), D(2880), E(160) #1832929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B)任何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後,無論對任何審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之。
改成確定終局裁判
人民聲請釋憲程序中「確定終局裁判」與「所適用」法令之認定
依大法官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民聲請釋憲」要件之一須「當事人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而獲致一「確定終局裁判」。對此初步文義解釋,只要一個已確定的終局(非「中間」)裁判即屬之,如此實則並不限於「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但對此應配合憲法訴訟的「補充性原則」而為理解:當事人的權利受損如能在一般的法院即可獲致救濟,即毋庸聲請釋憲。爰此「確定終局裁判」之概念應依此而解釋為「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此一要件應理解?「窮盡救濟途徑」方較為允當。
(A)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時得聲請之
(B)任何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後,無論對任何審級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之
>>確定終局裁判
(C)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者得聲請之
(D)各級法院法官就其所受理之案件,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並聲請之
>>法官在審判時認為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得直接拒絕適用
PS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修改為憲法訴訟法
108年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民國111年生效
舊法目前仍有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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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71號解釋,得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條件:
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判時,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違憲疑義時,亦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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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111年生效)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 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選項A 正確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選項B 錯誤受有確定終局裁判的人民、法人及政黨才有資格提出聲請
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之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換句話說就是已經不能救濟的判決書。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選項C正確
各級法院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選項D正確,不只有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任何法院法官對於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文理由書摘錄自第二段的文末
惟憲法乃國家最高規範,法官均有優先遵守之義務,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既可消除法官對遵守憲法與依據法律之間可能發生之取捨困難,亦可避免司法資源之浪費。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關於各級法院法官聲請本院解釋法律違憲事項以本解釋為準,其聲請程式準用同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樓上~(D)是各級法院應該沒錯,錯的是後面的命令。
釋字371:「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所以(D)應該是錯在選項的「命令」。
法官認為命令牴觸憲法的話,可以直接拒絕適用命令,不須聲請釋憲。
有誤請更正
命令可直接拒絕適用
(D) 釋字371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並沒有提到命令 該是直接拒絕適用 所以可能是這樣(D)才錯的
用第5條來看也是錯,又被停止適用 這選項出的不好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A)法律牴觸憲法
(B)判例牴觸憲法
(C)行政規則牴觸憲法
(D)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決議牴觸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