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人得登記為候選人?
(A)現役軍人
(B)國民兵應教育召集者
(C)替代役男
(D)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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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4273), C(415), D(1326), E(0) #1832915
統計: A(106), B(4273), C(415), D(1326), E(0) #1832915
詳解 (共 10 筆)
#305517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7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2)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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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069
教育召集?
教召:後備部隊教育召集;對退伍後8年內後備軍人,採「2年1訓」(義務役2訓換補、志願役8年4訓)政策,區分幹部及一般士官兵,規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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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375
現 代 軍 校 選 票 人
不得去當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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