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法官為刑事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官進行審判之組織型態,有獨任、合議制之分
(B)合議制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其成員中之一法官指定為「受命法官」,於審判程序前,使行準備程序
(C)某一法院對其他法院之法官囑託為一定之訴訟行為,該其他法院法官稱之為「受託法官」
(D)為避免合議庭法官成員有更易,必須更新審判,我國刑事訴訟特設「補充法官」制度,於審理時列席,俟合議庭成員有更易時得以適時替補審理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4/10)
(A)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官進行審判之組織...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3F
linday 高三下 (2021/07/20)
第 292 條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4F
摩埃 小一上 (2021/10/07)

2021/10/07最新解析~除了★★★★★,...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5F
壓咧壓咧 (2023/05/30)

D→刑事訴訟法§292 Ⅰ

刑訴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三 節 審判
第 292 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法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27 法官為刑事訴訟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刑事訴訟中,法官進行審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