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筆臺南 市之 B 耕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共有人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之同意
(B)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C)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使用性質不相同
(D)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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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0/07/29)
一、不相鄰不動產之合併分割適用824條第5項。→不相鄰+共有人相同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二、相鄰不動產之合併分割適用824條6項。→相鄰+相同共有人過半同意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看完整詳解
3F
Vauni 高三上 (2019/01/08)

X(A)§824Ⅴ共有人相同之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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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k6758 國三上 (2020/03/05)

民法第 824 條第 6 項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

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27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