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針對臺灣社會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如黑心油),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所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訴 訟(以下簡稱「消保團體訴訟」)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多數受害之消費者得申請組成消保團體之組織,以便立即以團體自己名義,逕向法院提起消費者團體 損害訴訟
(B)消保團體於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不得終止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
(C)消保團體依法提出消保團體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D)消保團體就消費者團體損害賠償訴訟,於扣除訴訟、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以及得向消費者請求之報 酬後,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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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333), C(2542), D(249), E(0) #1572785

詳解 (共 7 筆)

#4315325

X(A)多數受害之消費者得申請組成消保團體之組織,以便立即以團體自己名義,逕向法院提起消費者團體 損害訴訟

以便立即以(自己)名義,

X(B)消保團體於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不得終止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

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

O(C)消保團體依法提出消保團體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X(D)消保團體就消費者團體損害賠償訴訟,於扣除訴訟、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以及得向消費者請求之報酬後,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保團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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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8915

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A),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C)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B)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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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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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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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890
(A)(B)
消保法 第50條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C)
消保法 第49條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保法 第49條2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D)
消保法 第50條5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保法 第50條6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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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905
(A) 多數受害之消費者得申請組成消保團體之組織,以便立即以團體自己名義,逕向法院提起消費者團體 損害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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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消保團體於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不得終止讓與該損害賠償請求權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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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消保團體就消費者團體損害賠償訴訟,於扣除訴訟、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以及得向消費者請求之報 酬後,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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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6.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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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6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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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6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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