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於乙商店購得丙手機公司所生產之新型手機,甲交予其子丁使用,詎料丁於使用時竟發生手機電池燃
燒,致丁受傷送醫。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關於本案中企業經營者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丙公司係生產問題手機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該手機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該問題手機雖係甲所購買,但如丁因使用而身體受損害,丙公司仍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C)若丙公司能證明其於生產手機時無過失者,法院應免除其賠償責任
(D)經銷手機之乙商店,就使用問題手機所生損害,與丙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商店得主張對損
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以免除其與丙公司之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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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86), C(2716), D(382), E(0) #1572788
統計: A(48), B(86), C(2716), D(382), E(0) #1572788
詳解 (共 5 筆)
#5648932
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第 7 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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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020
(A)(B)(C)
消保法 第7條1項: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消保法 第7條2項: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消保法 第7條3項: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
消保法 第8條1項: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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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141
(C) 若丙公司能證明其於生產手機時無過失者,法院應免除其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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