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 2 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 例或金額提列
(B)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不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 銷或設定負擔
(C)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六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D)區分所有權人未繳納公共基金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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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09), C(233), D(2141), E(0) #1572796

詳解 (共 8 筆)

#2368264
(A)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起造人就公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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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139

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另外1%是22條規範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

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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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560
(A) 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起造人就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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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921
A 領照1年內B 不得因個人事由C 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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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240
(A)
公寓 第18條1項: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B)
公寓 第19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C)
公寓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D)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 公寓 第5條:
對專有部分之利用,妨害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之行為。

2. 公寓 第8條1項、第9條2項: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1)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
(2)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3. 公寓 第15條1項:
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4. 公寓 第16條2項、3項:
(1) 住戶於公共空間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2) 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 上述第3點、第4點: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
致人於死者:
(1)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
(1)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公寓 第17條1項:
經營餐飲、瓦斯、電焊之住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6. 公寓 第18條1項2款:
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7. 公寓 第20條:
管理負責人(委員會)未將公共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委員會)。

8. 公寓 第57條、第58條:違反以下規定
(1) 起造人未將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2)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
(3) 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 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9. 公寓 第29-1條1項:
未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

* 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10. 公寓 第42條:
管理維護公司(服務人員)未經領得登記(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

* 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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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929
C應該是積欠已逾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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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4044
C選項
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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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360
C   積欠達總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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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68715
未解鎖
(A) 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起造人就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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