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申請設置營養諮詢機構需要檢附文件之描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的總樓地板面積,且具獨立空間之建築物平面簡圖
(B)申請人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C)汽車駕照及其影印本文件
(D)健保卡及其影印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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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5), B(508), C(29), D(35), E(0) #1940794

詳解 (共 2 筆)

#4156380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設立營養諮詢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及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一、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二十平方公尺,且具獨立空間之建築物平面簡圖
二、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曾在教學醫院或營養諮詢機構執行營養師業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四、營養師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
五、國民身分證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
六、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經派員履勘後,核與規定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營養諮詢機構之開業,應行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營養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執業執照字號。
三、所屬營養師人數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執業執照字號。
四、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下列之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營養諮詢機構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之營養諮詢機構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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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B)申請人曾在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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