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阿哲拾獲阿志所遺失的全新手機一支,依照新修正完成的民法規定,阿哲依法可以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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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 Hui 大一下 (2013/01/22)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拾得遺失物報酬上限,由原訂遺失物價值三成調降為一成 由於近年來民法物權編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規定,引發社會各界關注,朝野立法委員先後分別提出各種不同版本修正意見推動修法,今日(101年5月29日)上午,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l修正草案。日前(101年5月9日)於第8屆第l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朝野立法委員提出之各種不同版本,經兼顧傳統拾金不昧美德與鼓勵主動交還拾得物,使物盡其用,作成決議,於今日完成修法。本次修法重點為:(一)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之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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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17)
(0980112 修正) 民法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1010529 修正) 民法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