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根據 112 年 3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下列何者錯誤?
(A)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 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B)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C) 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應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5 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
(D) 將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 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 3 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幼兒園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8), B(145), C(1584), D(915), E(0) #3237771

詳解 (共 9 筆)

#6103328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共 3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4
0
#6103029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0
1
#6103504
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第 30 條教保...
(共 2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4
0
#6103832
27 根據 112 年 3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下列何者錯誤?
(A)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 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B)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C) 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應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5 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改<應於2個工作日內>
(D) 將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 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 3 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幼兒園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24
0
#6103816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共 4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6103243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6308510
(D)將101 年1月1 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
格且擔任教保服 務人員代理人 員連續達 3 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 納入幼兒園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補充

<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第 2 條
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實際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
(一)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
(二)幼稚園教師。
(三)托兒所教保人員。
(四)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負責人。
(五)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代理教師:
1.大學以上學歷。
2.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3.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六)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教保人員:
1.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
(八)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
1.具備下列學歷之一:
(1)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5
0
#6435073

(C) 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應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5 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

>>2個 工作日內
0
0
#7312881
(A)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其他服務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 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ㅤㅤ
(B)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1.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4.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5.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6. 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7.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8. 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9.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10.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ㅤㅤ
(C) 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應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 5 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疑似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一項情形後,應於二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之委員會調查處理;另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事件關係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ㅤㅤ
(D) 將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 3 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幼兒園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1. 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2. 在教保服務機構(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
  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
ㅤㅤ
  • 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採計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年資:
  1.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代理教師之代理年資:
    1. 大學以上學歷。
    2. 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3. 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2.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教保人員之服務年資:
    1. 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 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
  4.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
    1. 具備下列學歷之一:
      1. 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 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 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6015887
未解鎖
根據 112 年 3 月 1 日公布施...
(共 7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7001211
未解鎖
27 根據 112 年 3 月 1 日...
(共 4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6941380
未解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共 4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7892477
未解鎖
27. (C) 法律通報與處罰 ...
(共 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