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之船舶,有違法排放污 染海洋環境嫌疑時,中華民國有關機關可採取之作為,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A)要求該船提供其識別標誌、登記港口、上次及下次停泊之港口,以及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
(B)若拒絕提供相關規定之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與實際情況顯然不符,可暫時逮捕扣押該船
(C)依實際情況確有進行檢查之必要時,得對該船進行檢查,若有充分證據時,提起司法程序
(D)被檢查之船舶,依國際協約之程序提供保證書或適當之財物擔保者,應准其離開繼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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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66), C(48), D(93), E(0) #3116709

詳解 (共 1 筆)

#5871197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1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航行之船舶,有任何違法污染海洋環境之排放行為時,中華民國得要求該船提供其識別標誌、登記港口、上次停泊及下次停泊之港口,以及其他必要之相關資料,以確定是否有違法行為發生
前項有違法排放嫌疑之船舶,若拒絕提供相關規定之資料,或所提供之資料與實際情況顯然不符,或未持有效證件與紀錄,或依實際情況確有進行檢查之必要時,中華民國得對該船進行實際檢查,並在有充分證據時,提起司法程序
前項被檢查或起訴之船舶,依國際協約規定之程序提供保證書或適當之財物擔保者,應准其繼續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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