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書記官甲承法官之命查封債務人乙不動產之際,乙推倒甲橫加阻攔,不讓甲進行查封。乙成立何罪?
(A)不成立犯罪
(B)刑法第 139 條除去查封標示罪
(C)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
(D)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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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63), C(55), D(5237), E(0) #2770407

詳解 (共 7 筆)

#5173492

補充新修法

 

第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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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535
書記官為公務員,刑法10條,依法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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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39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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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5023
書記官為公務員,依職務上服從法官合法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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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6460

書記官 承法官之命 查封債務人 不動產 →屬合法

→強制執行法 第 3 條
I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II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符合
I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0條第二項第一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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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2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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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2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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