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
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C)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D)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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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88), C(28), D(104), E(0) #2980574
統計: A(45), B(588), C(28), D(104), E(0) #2980574
詳解 (共 5 筆)
#6558020
票據法13: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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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票據之流通性,避免後手因為對於受讓票據有顧忌,票據行為之票據關係和原因關係分離,此即票據行為之無因性。
故甲不得以其對乙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丙,基於票據無因性,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故甲不得以其對乙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丙,基於票據無因性,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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