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077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30 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未背書
將票據交付予丁,丁則將乙之空白背書欄位中被背書人處填載戊之名而將票據交付予戊,戊再將票 據以記名背書方式交付予己,己於到期日前向 A 為承兌之提示,遭 A 拒絕,己得對下列何人行使追 索權?
(A)僅甲、乙、丙
(B)僅甲、乙、丁
(C)僅甲、乙、戊
(D)甲、乙、丙、丁、戊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背書連續,原則上就是看這張匯票上出現誰的...
未解鎖
甲簽發以A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
未解鎖
空白背書 就是沒有記名被背書人下一個背書...
未解鎖
何謂背書連續 背書是否具有連續性對於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