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與乙結婚 10 年之後,才發現乙是有婦之夫;甲婚後仍有豐厚之工作收入,但因此事飽受親友議論訕笑。 下列有關甲可對乙主張之權利的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的婚姻無效
(B)甲可對乙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C)甲可對乙請求贍養費
(D)甲婚後存下的錢若比乙少,可對乙請求婚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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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 B(501), C(3841), D(2286), E(0) #2052828

詳解 (共 10 筆)

#3615972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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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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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604

 ※婚姻無效之事由 

    ①未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登記。
    ②近親婚。(第 983 條)
    ③重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婚姻得撤銷之事由 

    ①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之限制。    
    ②未成年,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③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④結婚時系在精神錯亂中者。   
    ⑤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⑥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且未經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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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6464

回8、10F,因為這題問的前提條件沒有寫得很清楚所以問「可主張」的敘述要以「所有可能成立的情況」的方式去選

雖然是重婚罪,但依照現行民法988條第三項,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特殊情況下重婚,後婚婚姻的效果依然有效。

用本題舉例,這裡的特殊情況可能是這樣,乙上一場婚姻離婚後與甲相戀而結婚,甲乙可能都知道乙曾經結婚過,但因為相信「乙已經離婚」的事實,所以並不在意。

然而實際上當初乙離婚的程序並不合法,比如只有協議卻沒有證人簽名之類的。實際上乙還沒真的完成離婚的法定手續。

但即使是這樣,當甲乙結婚的時候,因為雙方都是善意無過失,所以甲乙的婚姻依然有效,但爆出來後(前妻上門鬧事之類的),甲因為這件事情要鬧離婚作婚後財產分配什麼的當然另講。

而大家都想的到,比較直觀的是因為欺騙,乙騙甲「我沒結婚」的前提來求婚的話,那就婚姻無效。

所以這些情況都是可能發生的,在這題 A 跟 D 並不是必然矛盾。

就選最沒爭議的贍養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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