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B 公司為 A 公司之控制公司,B 公司使 A 公司以低於市場之價格,出售土地予 B 公司之從屬公司 C 公司。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B 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對 A 公司為適當補償,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B)B 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未對 A 公司為適當補償者,B 公司與其負責人對 A 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C)C 公司於受有利益之範圍內,應與 B 公司對 A 公司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D)A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得免除 B 公司對其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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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904), C(1631), D(2723), E(0) #1456459
統計: A(372), B(904), C(1631), D(2723), E(0) #1456459
詳解 (共 10 筆)
#2309455
公司法 第 369-4 條
(A)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營業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B)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營賠償責任。
(D)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
最討厭公司法.........能記一條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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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680
補充(C)
公司法第369條之5
控制公司使從屬公司為前條第一項之經營,致他從屬公司受有利益,受有利益之該他從屬公司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就控制公司依前條規定應負之賠償,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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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3506
考警察還要考公司法 有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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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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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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