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對自由法運動的敘述,何者錯誤?
(A)自由法運動主張司法造法
(B)自由法運動認為法律體系並不完美
(C)自由法運動拒絕法官從事利益衡量
(D)自由法運動批判概念法學
統計: A(904), B(247), C(5334), D(446), E(0) #223228
詳解 (共 6 筆)
Q.下列何者屬於自由法運動的主張? (A)強調法律體系在邏輯上完美無缺 (B)拒絕司法造法(C)批判概念法學 (D)主張國家制訂的法律是唯一的法源
ANS :
一、「自由法學」是相對於「概念法學」的論派,「概念法學」源自「羅馬法」,認為「一切法律問題」皆可依照「法律概念計算」而出的最終答案,而「崇拜邏輯、排觸價值判斷」是「概念法學」的寫照。
二、而後興起之「自由法學」,正是作為「批判概念法學」的角色,與現今之「英美法體系」相似之處甚多。「自由法學派」認為:
(一)「法律體系」的「完美邏輯」是「錯誤的」,法律必然「有漏洞」。
(二)「成文法」並非「唯一法源」。
(三)反駁「概念法學禁止司法造法」之觀念,「承認司法亦可造法」,以「補缺拾漏」。
(四)「法律」必然「牽涉」到「價值判斷」,單純之「法律邏輯」已經「無法符合」法律的「社會期待觀」。
三、結論 : 所以觀上所論,(A)(B)(D)選項皆為「概念法學」之概念,(C)方為「自由法學」之主張。
自然法學派 vs. 自由法學派
【自然法學派思想】
自然法學派完全依照整體社會對於法律的看法,重視人民之總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學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學性與思辯性,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個時期的演進:
〈一〉 自然法思想:此學派以西塞羅為代表,認為自然法是客觀性的存在於天地之間一種不變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來補充實定法的缺陷,故其適合於自然法思想與行為的形式,此稱之為正義。
〈二〉 神學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紀的自然法學以亞奎納斯為代表,該派認為法律原理是正義與理性,以神學自然法思想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與人定法。
〈三〉 經驗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為代表,該派首先切斷自然法與宗教的關係,並認為神係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張,故被稱為是自然法之父。
〈四〉 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係以十八世紀法國的大思想家盧梭為代表,該派認為法律的淵源就是社會契約。
綜上可知自然法學派思想之四個演進時期。
【 自由法學派思想】
而自由法學派思想則認為法律係由人類生活環境需要而產生,隨著人類生活環境的變遷與時代的演進,故研究法學不應該拘泥於形式的法條文字,而應該注意實際的社會現象,以探求法律的實在性,倘若遇到社會事物變動,必須適用法律時,則必須要依據人類生活環境的需要,斟酌實際的情況加以靈活地運用,而法律的缺漏則在所難免,因此法官在審案件時,想要補救法律的缺漏,就必須運用科學自由的方法,以客觀的標準,來達成法官創造法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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