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發展金融科技的前提下建構金融穩定,首先須創造一個讓使用者得共同信賴且得以協作的環境
(B)金融科技的發展則須仰賴公部門、私部門與金融使用者的三方協力
(C)公部門、私部門與金融使用者的三方需先行累積足夠的信賴感,並且明確劃定個人資料與資訊安全維護的責任,建構合理的協作模式,如此方能創造金融穩定的環境
(D)無論是金融科技、監理科技或法遵科技之發展,應由政府制定相關規範後,強制所有使用者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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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91), C(140), D(3958), E(0) #3411041

詳解 (共 4 筆)

#6337499
--沒有在金融科技力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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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之發展應用及其對金融穩定之影響》
P.144-145 四、展望
        綜觀各國之比較法與專家先進之經驗,以政府立場發展金融科技藉以促進金融穩定者有之,惟在數位化、科技化的歷程中仍須不斷省視資訊安全、個資保護與歷史資訊累積而成之科技歧視等問題,而在數據應用的心態上也不可僅偏廢於可得預估的資訊,於歷史資料中未曾表達的非金融相關數據也可能是影響金融穩定的主因。具體而言,金融科技之發展是否得以促進金融穩定,端視是否能先行克服前列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的問題,否則將金融數據雲端化、數據化將成為駭客一個相當重要的破口,對於金融穩定的負面影響亦不可小覷。因此,在發展金融科技的前提下建構金融穩定,首先須創造一個讓使用者(無論是企業、個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均共同信賴且得以協作的環境(A)
        金融穩定的願景是公私部門皆戮力追求的目標,金融科技的發展也同樣有賴於公私部門間的合作。以英國法為例,係透過法規範的開放促成開放銀行的環境,使金融科技得以蓬勃發展。考量台灣的企業文化、金融規範、新創事業的承受度與使用者的接受度,公部門若大手大腳地進行改革,於使用者的觀感上可能會有個人資料曝險嚴重之疑慮,因此可先從優化金融法規編制與官方系統資訊等層面著手。具體而言,可將目前金融法規、規則、函示、行政指導等先進行編碼與排序,以利金融機構導入內部系統;同時,也可以為目前金融規範與守則內的相似的文字用語進行彙整性的定義或一致性的調整,或是以中英並行的方式表達,以利未來發展機器學習或資料比對時,無須再以人工形式進行逐一查核、判別。
        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的發展進程是任重而道遠的漫漫長途,無論哪一個國家都希望能在此一賽程中堅實而穩定的推進。我國身為資本主義的民主國家,使用者具有高度的選擇自由,對於企業與政府也存在相對高的不信賴感,這是我國發展金融科技與監理科技的先天環境。而金融科技的發展則須仰賴公部門、私部門與金融使用者的三方協力(B)三方需先行累積足夠的信賴感,並且明確劃定個人資料與資訊安全維護的責任,建構合理的協作模式,如此方能創造金融穩定的環境(C)。舉例而言:公私部門可以嘗試了解彼此需求,以及對於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未來發展的想像與現階段面臨的困境,或可嘗試釐清私部門間各單位的權責與所營事業,為目前的監理權責進行優化配置;公私部門可以針對數位服務與數位資訊的應用進行推廣、教育,並且針對可類型化的詐欺模式進行糾察。綜上而論,監理科技與法遵科技的發展對於金融穩定的影響,首先有賴法令、技術與資安三方的協力,架構出足以讓人信賴的數位金融環境,而後才能發展出和諧有序的金融穩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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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www.tpefx.com.tw/uploads/download/tw/The%20development%20and%20application%20of%20supervisory%20technology%20and%20legal%20compliance%20technology%20and%20their%20impact%20on%20financial%20stabilit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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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660
金融科技發展與金融穩定: 金融科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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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413
【2024金研院p.415.416】6979db2a5cfad.jpg6979db337615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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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644

在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與金融穩定的議題上,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

解析各選項:

  • (A) 正確
    金融科技的基礎是「信任」,需建立一個讓使用者(企業、消費者、監管機構)能協作的環境,例如透過區塊鏈技術提高透明度,或透過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測試創新業務模式。

  • (B) 正確
    金融科技的發展需要 公部門(監管機構)、私部門(金融機構、科技公司)、使用者(消費者) 三方合作,例如:

    • 政府提供法規指引(如開放銀行 API 標準),

    • 企業開發創新服務(如行動支付),

    • 使用者反饋需求與風險。

  • (C) 正確
    三方協作的前提是 明確的資料安全責任劃分(如 GDPR、個資法)和合理的協作框架(如監理科技 RegTech 的合規工具),避免因資料濫用或資安漏洞破壞信任。

  • (D) 錯誤
    金融科技發展不應僅由政府強制規範主導,原因包括:

    1. 創新速度遠快於法規:若政府單方面制定強制性規範,可能阻礙實驗性技術(如 DeFi、AI 風控)的發展。

    2. 需動態調整:例如監理沙盒允許業者在受控環境測試新服務,政府再根據結果調整法規,而非一開始就強制限制。

    3. 國際協調必要:金融科技跨國特性強(如跨境支付),需與國際標準(如 FSB、BIS 建議)協調,非單一政府能獨斷。

正確答案:

(D) 無論是金融科技、監理科技或法遵科技之發展,應由政府制定相關規範後,強制所有使用者遵循
(正確做法應是 「公私協力、彈性監管」,而非單向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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