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有關警察職務協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我國憲法並無職務協助直接..-阿摩線上測驗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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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18)
V(A) 我國憲法並無職務協助直接明文授權 職務協助規定於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9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職務協助) I.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II.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 查看完整內容 |
13F Sergeant911 高三下 (2022/02/11)
警察之補充性原則 相關法條如下: 行政程序法19條 (行政一體) 警察職權行使法28條 補充性原則之學理爭議如下: 甲說(被動說): 行政機關權限分配為組織法上之原則,不可以成為請求職務協助之依據,請求機關須透過行政程序法第19條請求職務協助。 乙說(主動說): 權限分配是組織法之原則,認為能夠作為警察機關主動介入其他機關之執行原則。 雖然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沒有明文說明採甲說或乙說,但依照警政署之立法說明,警察職權應根據請求再介入,是明顯偏向甲說。 結論:基本上NPA認為補充性原則是一種組織法上的原則,不可以依補充性原則本身作為行政協助之依據。 需要法條來作為依據(依法行政原則)。且補充性原則的起源是對於警察權的不信任以及限縮,如因其他機關怠惰而不行使時,警察機關得以介入,無疑是對於警察權的集中,無疑有侵害人民權利的可能,故警察權須以被動介入,才符合警察權限縮之精神。 (上述是自己對於警察補充性原則的見解,分享給大家!如有錯誤歡迎大家反應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