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六類..-阿摩線上測驗
2F 棠次郎 高三下 (2019/04/16)
第 15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二、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三、建築物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五、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六、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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