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發文文號: 台財融字第 89741132 號 函主 旨:關於貴會函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就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融第八 九七○八七七五號函相關規定申請釋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全一字○七六七號函。 二 為加強防範不法人士持偽冒身分證開戶,並維金融機構自身之權益,金融機構受理民眾各項業務申請時,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若遇網站忙線或中斷,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業務風險及服務品質因素,採取彈性之作法;除受理支票存款開戶及貸款業務外,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上網查詢,惟於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發文文號: 台財融字第 89741132 號 函主 旨:關於貴會函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就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融第八 九七○八七七五號函相關規定申請釋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全一字○七六七號函。 二 為加強防範不法人士持偽冒身分證開戶,並維金融機構自身之權益,金融機構受理民眾各項業務申請時,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若遇網站忙線或中斷,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業務風險及服務品質因素,採取彈性之作法;除受理支票存款開戶及貸款業務外,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上網查詢,惟於受理開戶時仍應依相關查核程序,確實核對客戶身分。至金融機構反映內政部網站常有忙線或中斷情事,致影響金融機構即時查詢乙節,本部己另案建議內政部提升查詢速度、增加網站頻寬及建置可多筆批次查詢功能。 三 金融機構於即時查詢時,其查詢結果與民眾所持身分證資料不符時,得以下列方式為適當處理: (一) 如民眾所持身分證為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領補換者: 鑑於內政部建置之資料尚未臻完全,其查詢結果得僅供參考,各金融機構仍應依相關查核程序,確實核對客戶身分後,自行判斷。 (二) 如民眾所持身分證為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後領補換者: 1. 如查詢結果為「截至○○年○月○○日止,所輸入統號○○○○○相關資料非最新請領記錄」 (附件一) ,其可能為遺失身分證,金融機構應確實查詢及確認客戶身分。 2. 如查詢結果為「截至○○年○月○○日止,查無統號○○○○○請領記錄*如該筆請領記錄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請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小組聯絡。電話: (○二) 二三四九六五五四 (○二) 二三四九六五八三」 (附件二) ,請逕與內政部戶役政資訊小組聯絡。 (三) 另為避免金融機構因輸入錯誤而造成不必要之誤會及增加內政部戶役政資訊小組額外之工作量,各金融機構查詢人員應先確認操作方式及輸入資料是否正確。 四 金融機構於事後查詢確係冒名開戶,金融機構須自行注意其本身之權益,如發現有涉及不法或疑似洗錢情事,應依「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或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 為加強各金融機構辦識偽冒身分證之能力及了解內政部網站之使用方式及訊息辨讀,請各金融機構加強內部訓練及教育。 六 至所詢自其他金融機構接收證券收付處,其舊有之證券劃撥戶先前已辦理身分核對事宜者,得否免予查詢乙節,為減少金融機構之作業成本,如無發現異常狀況,得免予重複查詢。 七 本案有關涉及實務問題部分,嗣後請貴會本於同業自律組織之職責,研擬具體或一致性作法,逕供會員金融機構參考,並副知本部。
27.依主管機關規定,金融機構受理民眾申請支票存款開戶業務時,依規定應查詢內政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