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人員與期貨商有財務或業務往來時,主管機關為保..-阿摩線上測驗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2/08/06): 期貨交易法 第 98 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命令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令釋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之範圍 發文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 字第 1110382105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04 期 相關法條:期貨交易法 第 98 條(108.01.16) 要 旨:令釋期貨交易法第 98 條第 2 項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一、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之範圍,係指下列之人: (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與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 管及分支機構經理。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 監察人(監事)、總經理之配偶。 (三)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長(理事長)及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四)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或其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五)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受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八六)台財證(五)第○五一六○號公告,自即日不再 適用。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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