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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教檢)◆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教育原理與制度)(幼兒園、特殊教育、國民小學、中等學校)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之規定,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係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A)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
(B)教育學者專家
(C)教師代表
(D)家長代表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葉凱文 高二上 (2013/02/27)
教育基本法第10條提到直轄市及縣(市).....看完整詳解
3F
Latte 國三下 (2016/02/10)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教育基本法,其中第十條明文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 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其主要用意在於建立教育行政組織之獨立性,避免使教育之行政與決策受到黨派之影響及政權更替之衝擊。

資料來源:秦夢群,<教育審議委員會組織功能運作之研究>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42475
4F
Wick 大一下 (2019/02/18)

10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
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27.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條之規定,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係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