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藥事法第102條之規定,澎湖地區無藥事人員執業之醫療偏遠地區由下列何者公告?
(A)中央健康保險署
(B)澎湖縣政府
(C)內政部
(D)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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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538), C(52), D(3415), E(0) #2404023
統計: A(140), B(538), C(52), D(3415), E(0) #2404023
詳解 (共 8 筆)
#4749795
目前對「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之認定程序,係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醫藥分業小組邀集醫藥雙方訪查,確為新開業診所距離1.8公里之內如無健保藥局,即認定為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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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9349
藥事法 第 102 條
1.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2.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中央→衛生福利部
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沒有澎湖!)
因此,澎湖無藥事人員執業之醫療偏遠地區由衛生福利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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