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題目:2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何者? (A)其 5 歲兒子 (B)鄰居 (C)受僱人 (D)來訪之友人 修改成為2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何者? (A)其 5 歲兒子 (B)鄰居 (C)受雇人 (D)來訪之友人
27.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何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