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損害,關於被害人請求國家賠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主管該設施機關之公務員有過失之情形,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
(B)被害人得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C)國家賠償訴訟程序,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D)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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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165), C(1420), D(250), E(0) #2106538
統計: A(532), B(165), C(1420), D(250), E(0) #2106538
詳解 (共 9 筆)
#3702788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國家賠償法§3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8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10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國家賠償法§11Ⅰ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國家賠償法§12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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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181
整理
A) 不以過失為必要
B)須先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損害賠償,主管機關不賠償或沒有在30天內協議或協議後不成立,請求權人才能向普通法院起訴
D)知2,發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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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942
(A)於主管該設施機關之公務員有過失之情形,被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
公共設施無過失責任
(B)被害人得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原機關協議
(D)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0 年
2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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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576
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但並不以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當指因公共設施之建造或建造後之維持、修繕及保管等不完全,以致該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而言,亦即指該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性狀或設備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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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351
國賠法最新修正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377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8、9、17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令修正公布第 3、8、9、17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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