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甲將其自行車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自行車出售於丙。請問乙丙間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僅於丙為善意時有效
(D)僅於獲得甲承認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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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3), B(244), C(430), D(582), E(0) #2106540
統計: A(1193), B(244), C(430), D(582), E(0) #2106540
詳解 (共 10 筆)
#3712526
無權處分:
發生債權、債務之負擔行為,例如買賣契約之作成,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即使為無權處分契約依然有效。
另一方面,使物權變動之物權(處分)行為則為效力未定(民法第118條第一項),意即,甲不承認為無效,丙為無權占有。
當然若丙佔有該自行車、也有買賣行為的發生同時丙善意無過失,他可主張善意授讓獲得該車。
甲則可反過來依 1.契約責任 2.不當得利 3.侵權行為 4.不法管理,向乙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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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393
此題題意未明,若乙是以甲之名義,則是無權代理(§170I);若乙是以自己名義所為,則是無權處分(§118I)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均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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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190
整理
以乙的名義賣 —> 買賣成立(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效力未定(甲不承認就無效)
以甲的名義賣 —>賣命效力未定(無權代理),債權、物權效力均未定(甲不承認就無效)
丙佔有該物,買賣行為有真的發生且丙善意無過失,才能主張善意授讓
甲則可反過來依 1.契約責任 2.不當得利 3.侵權行為 4.不法管理,向乙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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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546
無權代理:債權和物權效力未定(甲的名義)
無權處分:債權有效、物權未定(乙的名義)
題目未說明以誰的名義
推敲為以乙的名義(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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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477
(A)甲的汽車借給乙使用,乙以自己名義將該汽車出售於惡意之丙,並交付之。乙與丙的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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