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民法所定的各種契約中,要物契約須以物之交付作為成立要件。下列何者屬之?
(A)使用借貸
(B)保證
(C)租賃
(D)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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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7), B(104), C(519), D(92), E(0) #2106550
統計: A(1627), B(104), C(519), D(92), E(0) #2106550
詳解 (共 4 筆)
#3702740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464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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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208
「要物契約」或稱踐成契約,是指契約之成立,須交付標的物而言,例如:定金、消費借貸、寄託、押租金契約等皆屬之。如消費借貸契約,借方與貸方雖然對於借用之標的物達成一致,但仍須交付標的物後,契約方為成立,在物之交付前,契約仍不成立,當事人不負契約不履行責任。
B) 保證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由此可知,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保證契約是以擔保主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故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擔保之責。
C) 「繼續性契約」是指契約內容須經債務人繼續之履行始能實現者,例如:租賃、委任、僱傭契約均屬之。
D) 民法§490的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完成工作才有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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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388
民法所定的各種契約中,要物契約須以物之交付作為成立要件。下列何者屬之?
(A) 使用借貸✔️
使用借貸,必須無償交付借用物,使用契約才能成立(民法第464條)。
(B) 保證❌
(C) 租賃❌
(D) 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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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意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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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之性質: 要物契約、單務契約、無償契約、不要式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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