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立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 130 人
(B)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共 34 人
(C)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D)立法委員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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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6), B(60), C(133), D(240), E(0) #2106512
統計: A(1926), B(60), C(133), D(240), E(0) #2106512
詳解 (共 6 筆)
#4565917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
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
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
拘禁。
第 8 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
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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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862
其實我認為立委選舉應該要有所改變(過去225太多 , 現在113太少)
許多立法委員在任期中到中央任職
許多立法委員在任期中參選縣市長
導致產生缺額依法必須補選 , 即使任期剩下20% , 浪費公帑
為了避免這種狀況應該讓一個選區不只一位立法委員(像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
舉例來說高雄台中現在都是八選區 , 每區選一位
可以合併修改為四選區 , 每區選二位 , 或三選區 , 每區選三位
然後不分區立委席次應該要由現行34位提高至3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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