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行98年7月第1次聯席會議的決議文
公立學校對教師的聘任是行政契約
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通知是行政處分唷
而該處分若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在核准前則為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行政處分。
(簡單說就是尚欠缺生效要件,但還是VA)
基於最佳解與6F我個人認為都有錯誤...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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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行為,依據目前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