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大法官釋字第 396 號指出,公務員懲戒機關應採法院體制,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採取諸如直接審理、言詞辯論、 辯護制度等形式。這項見解體現了何種原則?
(A)公開審理原則
(B)職權調查原則
(C)處分權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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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107), C(54), D(1690), E(0) #1883122

詳解 (共 4 筆)

#302718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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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憲法所稱之司法機關,就其狹義而言,係指司法院及法院(包括法庭),而行使此項司法權之人員為大法官與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惟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包括組織與名稱,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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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 396 號指出,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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