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應:
(A)停止審判
(B)分離審判
(C)合併審判
(D)更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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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7), B(70), C(223), D(3153), E(0) #137269
統計: A(827), B(70), C(223), D(3153), E(0) #137269
詳解 (共 7 筆)
#111730
更新審判有三種情形:
1.簡式程序不妥時,改為通常程序
2.法官換人
3.未連續開庭,期間達15日以上者
170
3
#594366
聲請停止審判 | |
審判的停止是指審判開始前或審判開始後,因具有法定的原因,而暫時停止審判的開始或審判的繼續進行。其情形如下: 還有法官對解釋法條有疑義時得停止審判申請大法官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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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90
請問出自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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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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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799
民訴的話就是請當事人朗讀要旨,不是嗎?題目應該加個刑訴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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