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應:
(A)停止審判
(B)分離審判
(C)合併審判
(D)更新審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7), B(70), C(223), D(3153), E(0) #137269

詳解 (共 7 筆)

#111730

更新審判有三種情形:

1.簡式程序不妥時,改為通常程序
2.法官換人

3.未連續開庭,期間達15日以上者

170
3
#594366

聲請停止審判

         審判的停止是指審判開始前或審判開始後,因具有法定的原因,而暫時停止審判的開始或審判的繼續進行。其情形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
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第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還有法官對解釋法條有疑義時得停止審判申請大法官解釋

29
0
#229997
第 292 條   (更新審判事由(一)...
(共 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358963
5
0
#123890
請問出自第幾條@@?
3
0
#5287449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92 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不過我始終覺得少程序兩個字差很多,有人有同感嗎?
2
0
#1076799
民訴的話就是請當事人朗讀要旨,不是嗎?題目應該加個刑訴才對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