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稱為:
(A)一般規則
(B)一般處分
(C)特殊規則
(D)特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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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5), B(6456), C(89), D(133), E(0) #137274

詳解 (共 9 筆)

#681051
特定人= 行政處分
不特定人 =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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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657
6f 答案c  
刑訴114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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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85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 92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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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684
第92條,一般處分的定義即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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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636
雖非特定,可得確定 ===>>> 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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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856
原第33題
被羈押人懷胎五月以上,經其律師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以被羈押人有逃亡之虞而駁回其聲請。試問該駁回裁定是否合法?
(A)合法,因被羈押人有逃亡之虞
(B)合法,因法官對被告交保與否有裁量權
(C)不合法,因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法院不得駁回該聲請
(D)不合法,因律師沒有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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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549

特定人→行政處分

不特定人→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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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412
所以沒有特定處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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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3959

特定人:「行政處分」

不特定人:「一般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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