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的效力如何?
(A)得撤銷
(B)得解除
(C)有效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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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1), B(360), C(67), D(2921), E(0) #137369

詳解 (共 8 筆)

#320693
第三十七條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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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837
就是妳幫親人保了死亡險之類,投保了很多家,然後意圖讓們死詐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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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567

釋字第 576 號-人身保險適用複保險通知規定之判例違憲?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將上開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對人民之契約自由,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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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080

保險法§37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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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29
我記得人可以複保險
是財產權才不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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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030
意圖不當得利複保險→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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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915
請問,"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是什麼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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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102
產財保險適用37條 人身保險就依個案情...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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