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我國現行立法委員之任期規定為:
(A)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C)任期三年,不得連任二次以上
(D)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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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025), C(15), D(148), E(0) #132952

詳解 (共 3 筆)

#109018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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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876
立法委員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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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72

中華民國憲法

65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

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4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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